《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》印發(fā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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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自然資源部 | 發(fā)布時間:2025年01月15日|||
摘要:
《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》日前印發(fā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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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規(guī)范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,根據自然資源部等七部門《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》(自然資規(guī)〔2024〕1號)相關要求,近日,自然資源部印發(fā)《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》。 》》》詳情如下: 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 為規(guī)范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(以下簡稱名錄)動態(tài)管理,根據自然資源部等七部門《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》(自然資規(guī)〔2024〕1號,以下簡稱1號文)相關規(guī)定,現制定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。 一、移出情形 (一)有1號文附件2《綠色礦山名錄動態(tài)管理要求》中規(guī)定需要移出名錄的14種情形之一的。 (二)被查實不符合1號文附件3《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》要求,且未能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的。 二、移出程序 (一)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日常監(jiān)管中發(fā)現,或者接到有關部門提出線索,經核實確需移出名錄的,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部提出移出建議。 (二)部收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移出建議、接到相關部門提出需要移出名錄的線索,或在日常工作中發(fā)現相關線索后,應及時組織核實,必要時征求有關部門意見。 (三)經核實,礦山達到移出名錄要求的,以部公告形式將該礦山移出名錄,并將移出結果主動推送相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。 (四)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告知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(yè)在被移出期間不得使用“全國綠色礦山”或“國家級綠色礦山”稱號,不享受相關支持政策;如企業(yè)設有牌匾標識的,予以摘移封存。 三、其他要求 (一)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(yè)切實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水平。 (二)請部信息中心及時將名錄向社會公開并動態(tài)更新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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